广告位API接口通信错误,查看德得广告获取帮助

中国食品商务网移动版

主页 > 行业 >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征求(8)

  第四十七条〔转基因检验检测与标识〕 转基因项目的检测应当纳入到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和粮食收购、储存等关键环节的检验检测项目中。

 

  经营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应当显著标识。

 

  销售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应当设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转基因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

 

  第四十八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本省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逐步实现从食品生产到经营环节的全程追溯管理。

 

  第五章 食用农产品

 

  第四十九条〔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坚持源头治理原则,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保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五十条〔源头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禁止向农作物生产区域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产地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体系,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检验检疫和产品认证等监管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用量,并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使用农家肥、生物肥、有机肥,采用物理、生物等方法防虫治病,严禁使用化学合成的农业投入品。

 

  第五十一条〔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健全和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公共服务平台,构建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推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企业进入省级农产品质量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鼓励和引导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社自建质量追溯平台,实施全程追溯。

 

  第五十二条〔发展规划和基地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业发展规划;根据产地环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确定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整合各类涉农资金,优先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十三条〔环境监测〕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行政部门根据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标准对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进行监测,认为不适宜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意见,并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四条〔绿色、有机食品监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监督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绿色食品原料产地环境标准、农业投入品使用准则、产品标准、包装通用准则等规定,加强对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开展特定技能培训和技术指导。

 

(责任编辑:admin)
广告位API接口通信错误,查看德得广告获取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