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征求(13)
时间:2019-05-16 09:4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经营行为中,属于食品摊区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向其通报。
第八十三条〔依法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农村集市中的食品摊区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七章 餐厨废弃物
第八十四条〔政府扶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产业。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八十五条〔职责划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运营方式〕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建设运营。特许经营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等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第八十七条〔产生单位〕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物投放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内;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处置。
第八十八条〔管理记录〕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有关情况,并定期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八十九条〔优惠政策〕 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的生物液体燃料,符合国家标准的,石油销售企业应当将其纳入燃料销售体系。
第九十条〔禁止规定〕 禁止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食用油脂;禁止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禁止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的油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十一条〔监督检查〕 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城市近郊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对下指导〕 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跟踪指导,帮助基层提高执法能力,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后的衔接工作。
第九十三条〔政府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奖励、资金资助、信贷支持等措施,支持地方传统特色食品生产经营。
第九十四条〔应急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十五条〔事故报告和责任调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起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市(地)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