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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征求(12)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布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和举报投诉电话,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主动了解学生在校外托管机构就餐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小学校应当及时在学校醒目位置公布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

 

  鼓励中小学生法定监护人与校外托管机构签定供餐协议,同时告知学生所在学校。

 

  第三节 食品摊贩

 

  第七十六条〔食品摊区〕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建设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固定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摊贩进行综合治理,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临时经营场所(以下称食品摊区),规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中小学校园门口道路两侧两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区。

 

  第七十七条〔管理单位职责〕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对食品摊区进行管理。

 

  被指定管理食品摊区的部门或者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食品摊贩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二)合理划分食品经营区域;

 

  (三)设置标识牌,标明摊区名称、管理单位、经营时段;

 

  (四)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食品摊区卫生整洁;

 

  (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摊区食品经营规范;

 

  (六)检查督促食品摊贩遵守摊区食品经营规范;

 

  (七)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开展核查处置。

 

  第七十八条〔负面清单〕 食品摊贩禁止从事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行为。

 

  第七十九条 〔登记材料〕 申请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登记信息包括食品摊贩姓名、身份证号、现住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经营方式(销售、制售)等;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者居住证明复印件;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

 

  (四)保证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八十条〔登记卡管理〕 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的姓名、摊位号、经营品种、经营方式(销售、制售)、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内容。

 

  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食品摊区管理单位办理延续手续。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要求〕 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食品摊区食品安全制度,执行食品摊区食品经营规范;

 

  (二)在指定食品摊位和规定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携带、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

 

  (四)使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

 

  (五)具有符合卫生条件的销售和制售食品的设施;

 

  (六)保持个人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食品添加剂按规定存放;

 

  (九)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八十二条〔监管职责〕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食品摊区管理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业务培训;

 

  (二)定期对食品摊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三)对食品摊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四)对食品摊贩违法经营行为及时组织核查处置;

 

  (五)建立食品摊贩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对其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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