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征求(6)
时间:2019-05-16 09:4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四十条〔开办者管理义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临时性(季节性)餐饮服务活动、附带餐饮服务的大型文体商务活动等举办者,除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查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三)与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四)记载食品经营者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
(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配备清扫保洁人员,维护环境卫生;
(六)设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七)协助、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展销会、临时性(季节性)餐饮服务活动、附带餐饮服务的大型文体商务活动等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单位、举办时间、地点、展销品种、参展企业名录、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等。
第四十一条〔校长(院长)负责制〕 学校(含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实行食品安全校长(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执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监控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保障学校用餐安全。
第四十二条〔餐饮及餐饮配送服务〕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设立透明式、开放式、视频监控式厨房等形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接受社会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降低一次性餐饮具的使用量,提示和引导消费者开展光盘行动、减少浪费。
提供餐饮配送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盛放食品的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
(二)送餐包、箱等配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定期清洁、消毒;
(三)配送过程中,食品与非食品、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应当使用容器或者独立包装等分隔,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配送;
(四)送餐时应当有防止灰尘、雨水、蚊蝇等污染食品的措施,配送高危易腐食品应冷藏配送,并与热食类食品分开存放盛放;
(五)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容器和包装应当严密,宜加贴封签,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
(六)宜在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和自动售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网络经营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网络相关电信与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在我省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代理商等分支机构,应当在设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