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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征求(11)

  第六十八条〔标签标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有食品标签,标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除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外的其他事项,并标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编号和专用标识。

 

  第六十九条〔产品检验〕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

 

  首次出厂销售前以及原料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前,应当进行全项检验,并做好原始检验记录,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全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每年要至少委托全项检验一次。

 

  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一年。

 

  第二节 食品小经营

 

  第七十条〔核准条件〕 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销售和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区与生活区分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销售、制售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相适应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核准程序〕 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发放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式样、编号规则、专用标识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十二条〔生产经营要求〕 食品小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经营、贮存场所环境整洁;

 

  (二)餐具、饮具、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三)配备符合食品贮存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

 

  (四)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和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五)食品加工销售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手套和口罩等;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三条〔负面清单〕 禁止食品小经营从事下列经营行为:

 

  (一)制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

 

  方食品;

 

  (二)制售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三)以生鲜乳为原料制售乳制品;

 

  (四)制售生食类食品和裱花蛋糕;

 

  (五)食品批发;

 

  (六)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食品小经营从事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七十四条〔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要求〕 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分餐制;

 

  (二)每餐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留样,并有留样记录;

 

  (三)不得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豆角、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马铃薯等高风险食品。

 

  第七十五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监护人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外托管机构安全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组织教育行政、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加强管理和综合治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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