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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征求

    2019年4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初次审议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现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寄送至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二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26号,邮编:150001),或发送至fagongweierchu@163.com。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6月6日。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5月15日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贮存和运输,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和市场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形成完善、统一、规范、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六条〔食品安全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食品安全规划和措施,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二)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三)督促检查重大食品安全政策的落实;

 

  (四)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在村(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八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辖区监管责任制度,明确事权,划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粮食、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行政、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九条〔派出机构〕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大型食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旅游景区、食品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场所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社会共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学校安全教育内容。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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