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征求(17)
时间:2019-05-16 09:4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的实际含量低于企业明示的净含量,其偏差超过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核准证:
(一)食品经营者销售实行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未按规定查验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并留存复印件、未核对产品标签标注内容;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随机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相关产品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或者上岗工作时,未将健康证明随身携带或存放在生产经营场所;
(四)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查验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食品批发企业、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七)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
第一百一十七条〔法律责任〕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临时性(季节性)餐饮服务活动、附带餐饮服务的大型文体商务活动等举办者,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取得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在保健食品宣传推介活动中,对保健食品做虚假宣传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自建网站食品经营者、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者未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有实体门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至第五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餐具、饮具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卫生规范或者要求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