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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牡蛎产业发展报告(9)

  (1)严格落实“生态优先”和“质量安全优先”原则,稳定或适当压缩牡蛎养殖规模,把“保护环境、提质增效、融合发展,实现产业整体效益长期最大化”作为明确的产业发展目标。


  (2)如同农业一样,“小生产、大市场”也是长期以来一直困扰我国牡蛎产业的主要问题之一。近年来,学界一直都在呼吁、政府也采取了诸多如提供补贴、安排项目等激励性政策来推动“合作社”、“专业协会”、“龙头企业+养殖户”等新型经营模式的发展,但成效始终不是很理想。要想尽快改变这一局面,我们建议还是要在顶层设计上再做安排,除继续落实产业组织培育的扶持性政策外,考虑出台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例如,在《渔业法》中增加一项规定,即“国家对包括贝类养殖在内的水产养殖活动实行政府与协会(合作社)共同管理,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外,水产养殖协会(合作社)是水产养殖许可证发放的唯一对象,只有水产养殖协会(合作社)成员才有资格从事水产养殖活动”(这等于说“要从事水产养殖,必须首先成为水产养殖协会或合作社成员”),同时对《渔业法》、《海域使用与管理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做出配套性调整。此举除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外,还可以达到包括提升海域使用和养护水平、水产养殖治理效率和效果在内的多重公共政策目标。


  (3)乱占海域和无证养殖是导致牡蛎主养区过度拥挤、秩序混乱等问题的肇因之一。鉴于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有关海域使用和管理、水产养殖证等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其执行情况。若法规本身有问题,就应尽快予以完善;若法规本身没有问题,就应坚决依法行政,根治乱占海域和无证养殖等问题。


  (4)在技术相对成熟、苗种供应相对充足的情况下,只要生产者自认为有利可图,无论其判断是否准确,都会有扩大养殖规模和(或)增加放养密度以求增加养殖产量的强烈动机,进而引发“环境型过度养殖”和(或)“经济型过度养殖”及随之而来的诸多负面效应,这是困扰我国贝类产业发展的一大痼疾。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有三:一是通过空间规划限定养殖面积,力求从源头上协调好“海域利用与养护”、“经济专业化与生态多样化”以及“规模经济与规模不经济”等矛盾;二是通过诸如“最大可养量制度”、“生产者联合限产”等措施来稳定特定种类在特定海区的最大产出水平,主动规避“产量大起大落”、“价格大落大起”等陷阱;三是鼓励生产者主动采用“混、间、轮”养等生态养殖模式和暂时停养等措施。四是选择典型主养种类、典型海区(特别是开放性海域)建立包括牡蛎养殖在内的“现代养殖园区”,在园区内开展空间规划和联合限产研究,试行基于最大可养量的配额管理制度,区分“生存型养殖”和“商业型养殖”,“因型施策”,从规则、组织和管理层面上消除大规模环境型和经济型过度养殖发生的诱因。五是选择有条件的海区推行国际上通行的最佳管理规程(BMPs)、最佳养殖规程(BAPs),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申请MSC、ASC等认证,在有条件的海区鼓励小型生产者联合申请MSC、ASC等认证,为实现“寓产于乐、寓乐于产”的产业融合发展模式创造条件,进而推广成功模式,推动牡蛎产业升级。


  (5)系统评价牡蛎“跨区养殖”的生态效应,从法律层面上规范“跨区养殖”活动。


  (6)提高“有效供给”意识,关注细分市场对不同牡蛎产品特别是适合生食的高端产品的需求,推行“产品差异化”和“国产替代进口”策略。同时,鼓励代表性批发市场和购物中心,制定并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和产品追溯制度,同时加强宣传,提升消费者对牡蛎产品的认知水平和维权意识,通过规范消费市场倒逼生产者提高质量和品牌意识。


  (7)加大牡蛎加工、养殖作业和其他各类专用设施设备的研发力度,提高产业机械化水平,制定专项政策引导年轻人特别是当地年轻人投身牡蛎产业,有效化解用工紧缺和劳动力价格上涨对产业发展的制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职业病发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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