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行政处罚(8)
时间:2019-06-19 10:2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2.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除按上述标准处以行政处罚外,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十八)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处罚依据: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未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初次违法,并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初次违法,不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两次及两次以上违法,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两次及两次以上违法,不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2.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除按上述标准处以行政处罚外,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十九)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处罚依据: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未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初次违法,并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初次违法,不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两次及两次以上违法,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两次及两次以上违法,不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2.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除按上述标准处以行政处罚外,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处罚依据: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未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