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行政处罚(5)
时间:2019-06-19 10:2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所采购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所采购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所采购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标准处以行政处罚外,责令停止生产;其中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十)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处罚依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处1万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处1.5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处罚依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