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行政处罚(6)
时间:2019-06-19 10:2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违法生产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标准处以行政处罚外,责令停止生产;其中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十二)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处罚依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处1万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处1.5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处罚依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标准处以行政处罚外,责令停止生产;其中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十四)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处罚依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处1万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处1.5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处罚依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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