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行政处罚(15)
时间:2019-06-19 10:2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使用的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低于2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使用的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使用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使用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处罚依据: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禁、有害物质添加量0.5公斤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违禁、有害物质添加量0.5公斤以上不足1公斤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违禁、有害物质添加量1公斤以上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九)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
处罚依据: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