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行政处罚(2)
时间:2019-06-19 10:2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1.未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初次违法,并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2)初次违法,不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3)两次及两次以上违法,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4)两次及两次以上违法,不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除按上述标准处以行政处罚外,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三)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处罚依据: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四)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处罚依据: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
2.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产生恶劣影响,以及逾期未补办产品批准文号继续违法生产的,除按上述标准处罚外,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五)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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