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行政处罚(4)
时间:2019-06-19 10:2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4)两次及两次以上违法,不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除按上述标准处以行政处罚外,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七)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处罚依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未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初次违法,并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2)初次违法,不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3)两次及两次以上违法,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4)两次及两次以上违法,不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除按上述标准处以行政处罚外,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八)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处罚依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处1万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处1.5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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