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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行政处罚(10)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未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初次违法,并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初次违法,不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两次及两次以上违法,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两次及两次以上违法,不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2.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除按上述标准处以行政处罚外,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三)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处罚依据: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处罚依据: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记录不完善的,配合调查处理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记录不完善的,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3.无产品购销台账记录的,配合调查处理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4.无产品购销台账记录的,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处罚依据: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4.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情节严重的

 

  处罚依据: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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