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行政处罚(13)
时间:2019-06-19 10:2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1)初次违法,并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初次违法,不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两次及两次以上违法,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两次及两次以上违法,不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2.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除按上述标准处以行政处罚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处罚依据: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使用的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使用的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使用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使用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处罚依据: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使用的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使用的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使用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使用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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