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9)
时间:2020-12-29 11:1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二、已认真学习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食品经营许可事项要求,对有关规定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三、能够满足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营条件符合《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
四、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五、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若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自愿承担因未履行承诺而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七、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同意本承诺书信息向社会公示。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由申请人盖章;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业主本人签字或盖章。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八种经营类别,分别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药店、食品贸易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涉及多种食品销售经营类别的,按照一种类别归类。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销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药店归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归类。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六种经营类别,分别为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三)单位食堂包括七种经营类别,分别为学校食堂(含幼儿园食堂)、托育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工地食堂、职工食堂、其他食堂。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食品、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明确标注。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和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方式(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应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注。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荤菜、不含冷荤菜);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含啤酒、不含啤酒;含泡制酒、不含泡制酒);
(十)半成品制售;
(十一)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项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第三章要求。
(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要求。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如申请只含蒸煮类热食制售的,应当在热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如申请只含非即食米面制品制售的,应当在半成品制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六条 申请人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就餐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无需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