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5)
时间:2020-12-29 11:1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食品经营者,可以展示自行打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也可以以电子形式展示。
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市场监管委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食品经营许可的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二十九条 各级许可受理工作现场要公示申请许可须知等资料,公示申请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许可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免费发放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文书。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
第一节 食品经营许可的变更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 经营场所迁址的,应当注销原许可,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仅持有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无需提交);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指定或委托他人办理变更申请手续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市场监管部门经审核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二节 食品经营许可的延续
第三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有效期届满后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申请新的食品经营许可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仅持有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无需提交);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指定或委托他人办理延续申请手续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若涉及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变更。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市场监管部门经审核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节 食品经营许可的补办
第三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污损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