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4)
时间:2020-12-29 11:1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因申请人原因致使现场核查无法进行的,可中止现场核查程序,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核查。中止期限超过10日的,核查人员应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并在现场核查记录上注明原因后上报许可机关。中止时间不计入现场核查时间。
现场核查不合格的,核查人员应告知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但能在10日内完成整改的,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后依申请人申请再次启动现场核查程序,现场核查时间重新计算。现场核查合格的,核查人员应签署合格意见;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且无法在10日内完成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核查人员应签署不合格意见。初次现场核查时间、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核查人员对现场核查意见不一致时,应在现场核查表中注明情况,提交指派任务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 核查人员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对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照片。食品销售场所从门面正面拍摄1张(有食品贮存场所的拍摄1张);餐饮服务场所分别对门面正面、厨房布局、设备设施、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仓储场所等各拍摄1张。
核查人员完成现场核查后,应当及时将现场核查表、现场核查记录与现场拍摄照片录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若除去现场核查时限,应为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分管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依法举行听证。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许可时限之内。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天津市代码、2位区代码、2位乡(镇、街道)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在经营场所外设置2个及以上仓库的,另行发放“外设仓库地址附页”,用于载明所有仓库具体地址,同时在副本中经营场所后以括号标注(外设仓库具体地址详见附页)。
第二十六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当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由于工作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变更。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