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
时间:2020-12-29 11:1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为进一步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19号)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20号)进行了修订,已于2020年12月18日经第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除外。
第五条 以下情形,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开办单位食堂的;
(三)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
(四)食品生产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
(五)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或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的食品的;
(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实施分类许可。
第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权限
(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统一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三)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受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受委托的市场监管所以区市场监管局的名义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可受上级委托,对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第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审查、决定等各环节的责任部门,许可审批材料的流转及归档管理等,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辖区实际作出规定。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委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实施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官方网站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公开许可信息数据,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以网上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新办、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等相关事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