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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7)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药店、食品贸易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等经营主体。

 

  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或开架销售等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主体。商场超市的经营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主体。便利店的经营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不小于50平方米。

 

  食杂店,指传统意义上的小卖店或小卖部,以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无明显品牌形象,具有独立性,经营方式为零售的一种经营主体。食杂店的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

 

  药店,指以销售药品为主,同时兼营食品、保健食品的一种经营主体。

 

  食品贸易经营者,指无实体店铺,只有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主要经营方式是以向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零售的食品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主体。

 

  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指无实体店铺,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一种主体。

 

  网络食品经营者,指无实体店铺,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主体。

 

  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指市场内食品销售经营者以及其他行业的经营者兼营食品等经营主体。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餐饮服务: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销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性劳动的经营方式。

 

  其中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000 m2以上;中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50~1000 m2(含150 m2,不含1000 m2);小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20~150 m2(含20 m2,不含150 m2);微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6~20 m2(含6 m2,不含20 m2)。

 

  中央厨房,指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的食品经营者,集中加工制作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并配送给具备相应制售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供其再加工后提供给消费者。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三)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四)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五)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六)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炒、炸、烤、煎、熏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八)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九)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十)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

 

  (十一)半成品,指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不包括贮存的已加工制作成成品的食品。非即食米面制品:包括生制切面、年糕、馄饨(皮)、水饺(皮)、包子、汤圆、粽子等米面及米面制品。除非即食米面制品外的其他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十二)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

 

  第四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需变更或到期延续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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