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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14)

  (三)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六十条  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三)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章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一条  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的,应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提交开办者制定的食堂食品安全有关制度。

 

  第六十三条  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其中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第六十四条  集中备餐的食堂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五十条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六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各餐饮服务场所及区域定义:

 

  (一)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制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其面积为使用面积。

 

  (二)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三)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四)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第六十八条  根据本细则制定现场核查表,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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