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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12)

  第二十三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四条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

 

  第二十五条  食品贸易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上一级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上一级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第二十八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中,应体现以下内容:

 

  (一)索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索要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四)索要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应建立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三十条  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设置与制作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有与制作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设施设备,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比例,根据经营品种、数量及食品安全风险高低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二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三条  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宜将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通过明厨亮灶方式进行展示。

 

  第三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第三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第三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第三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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