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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6)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区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污损的,应当提交污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申请人指定或委托他人办理补办申请手续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时,许可证遗失或污损的,申请人应同时按本条要求提交材料。

 

  第三十八条  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补发。

 

  因遗失、污损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四节  食品经营许可的注销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仅持有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无需提交);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指定或委托他人办理注销申请手续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委、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检查。

 

  外设仓库、自动设备放置地点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市场监管部门辖区的,发证部门应当及时向外设仓库、自动设备具体放置地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委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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