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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3)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当提供仓库的具体地址。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上一级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上一级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指定或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六)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后至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终止办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以下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即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许可部门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

 

  (一)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的新办许可;

 

  (二)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

 

  (三)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按照《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要求实施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若外设仓库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市场监管部门辖区,由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发证,可以委托仓库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外设仓库进行现场核查和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核查人员应在接到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核查人员对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表),制作《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核查表一式两份,现场核查记录一式三份,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现场核查表和现场核查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现场核查表一份提交许可机关,一份由核查部门存档;现场核查记录一份提交许可机关,一份由核查部门存档,一份交申请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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