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2)
时间:2020-12-29 11:1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一)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食品、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明确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药店、食品贸易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包括: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包括:学校食堂(含幼儿园食堂)、托育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工地食堂、职工食堂、其他食堂。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和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方式(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应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注。
(二)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荤菜、不含冷荤菜)、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含啤酒、不含啤酒;含泡制酒、不含泡制酒)、半成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申请只含蒸煮类热食制售的,应当在热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申请只含非即食米面制品制售的,应当在半成品制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就餐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无需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或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逐级上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形式,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三)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四)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五)市市场监管委可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或其委托的市场监管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能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另行提供);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等文件(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无需提供操作流程);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