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8)
时间:2020-12-29 11:1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17日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附件
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根据《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以下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即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许可部门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
(一)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的新办许可;
(二)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
(三)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
现就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二、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的新办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能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另行提供);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6.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当提供仓库的具体地址。
7.申请人指定或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四、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仅持有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无需提交);
3.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4.申请人指定或委托他人办理变更申请手续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五、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仅持有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无需提交);
3.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4.申请人指定或委托他人办理延续申请手续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本单位 (经营者名称)郑重承诺:
一、本次申请属于上述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第 种情形。其中属第(二)和(三)种情形的,在此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