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11)
时间:2020-12-29 11:1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十二条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时应当提交自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注明联系方式。
放置自动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的具体地址。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固定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三章 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八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三)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四)有食品贮存场所的,贮存的食品应设区域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10厘米以上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五)贮存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第十九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一)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二)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应当保证食品标签标注贮存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销售流程,防止销售的食品品种间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一条 食品贸易经营者应当具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管理办公场所。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配备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