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的裁量基(9)
时间:2019-06-19 11: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造成三类动物疫病扩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三类动物疫病扩散,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二类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4.造成一类动物疫病扩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十三)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并按下列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未造成危害后果,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未造成危害后果,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造成危害后果,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4.造成危害后果,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
处罚依据: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造成或可能造成三类动物疫病传播、流行,首次被查处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2.造成或可能造成二类动物疫病传播、流行,首次被查处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