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的裁量基
时间:2019-06-19 11: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制定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该文件经两年试行,取得良好效果,决定由试行转为正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4月30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动物卫生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模式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划分裁量阶次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同时考虑从轻、从重等情形确定处罚的模式。
二、特别情形
(一)在具体裁量标准范围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二)在具体裁量标准范围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经行政执法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在本裁量基准中,对从轻、从重处罚情形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配套制度
(一)集体讨论制度。对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应当通过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处理决定,办案人员根据集体讨论的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
(二)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意见书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中,应对选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由进行必要的说明。
四、实施期限
本裁量基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国家对动物卫生监督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具体裁量标准
(一)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 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处罚依据: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同时违反《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一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下列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在疫情非流行时,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畜牧业生产损失、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等危害后果的,不处罚款。
2.在疫情流行时,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畜牧业生产损失、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等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在疫情流行时,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畜牧业生产损失、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等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处罚依据: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下列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在疫情非流行时,未造成疫病传播等危害后果的,不处罚款;
2.在疫情流行时,未造成疫病传播等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在疫情流行时,造成疫病传播等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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