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的裁量基(15)
时间:2019-06-19 11: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1.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等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2.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等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举办犬只展览展示、表演、比赛等大型活动,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处罚依据:
1.举办犬只展览展示、表演、比赛等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于活动举办前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提供犬只检疫证明。(《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等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2.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等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