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的裁量基(2)
时间:2019-06-19 11: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下列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在疫情非流行时,未造成疫病传播等危害后果的,不处罚款;
2.在疫情流行时,未造成疫病传播等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在疫情流行时,造成疫病传播等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处罚依据: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同时违反《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三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下列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畜牧业生产损失、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人经教育能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能按照规定作无害化处理的,不处罚款。
2.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畜牧业生产损失、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人拒不按照规定作无害化处理,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畜牧业生产损失、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人拒不按照规定作无害化处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
处罚依据:
1.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2.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