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的裁量基(7)
时间:2019-06-19 11: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2.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3.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4.运费在五百元以下的,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费1—2倍(不含2倍)罚款。
5.运费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费二倍罚款。
6.运费在一千元以上的,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费2—3倍(不含2倍)罚款。
(十五)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
处罚依据:
1.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2.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2.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3.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4.运费在五百元以下的,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费1—2倍(不含2倍)罚款。
5.运费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费二倍罚款。
6.运费在一千元以上的,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费2—3倍(不含2倍)罚款。
(十六)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处罚依据: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等危害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等危害后果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七)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处罚依据: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