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的裁量基(13)
时间:2019-06-19 11: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2.初次接收,且接收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两次及以上多次接收,且接收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两次及以上多次接收,且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动物科研教学和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和临时存放废弃物,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处罚依据:
1.动物科研教学和诊疗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科研教学和诊疗废弃物,分类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临时存放。科研教学和诊疗废弃物的包装物和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2.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动物科研教学和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和临时存放废弃物,或者废弃物的包装物和容器没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未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和临时存放废弃物,未造成动物疫病病原传播等危害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和临时存放废弃物,造成动物疫病病原传播等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动物科研教学和诊疗机构废弃物的包装物和容器没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处罚依据:
1.动物科研教学和诊疗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科研教学和诊疗废弃物,分类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临时存放。科研教学和诊疗废弃物的包装物和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2.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动物科研教学和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和临时存放废弃物,或者废弃物的包装物和容器没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废弃物的包装物和容器没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未造成动物疫病病原传播等危害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废弃物的包装物和容器没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造成动物疫病病原传播等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动物科研教学和诊疗机构未将废弃物送交指定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理,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处罚依据:
1.不具备废弃物处理能力的动物科研教学和诊疗机构应当及时将产生的科研教学和诊疗废弃物送交指定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委托其进行处理;其中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动物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委托其进行处理。(《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2.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动物科研教学和诊疗机构未将废弃物送交指定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下列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未造成动物疫病病原传播等危害后果,且能够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未造成动物疫病病原传播等危害后果,且拒不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造成动物疫病病原传播等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