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的裁量基(8)
时间:2019-06-19 11: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2.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
处罚依据: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发生动物疫情时,不遵守乡镇政府依法做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发生动物疫情时,不遵守区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发生动物疫情时,不遵守市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处罚依据: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被追回,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无法追回,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已追回,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4.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无法追回,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违反规定发布动物疫情
处罚依据: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擅自发布动物疫病疫情,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擅自发布动物疫病疫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虚假发布动物疫病疫情,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4.虚假发布动物疫病疫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同时违反《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六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按下列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未造成危害后果,首次被查处且配合调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未造成危害后果,首次被查处但不配合调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未造成危害后果,两次及两次以上被查处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未造成危害后果,首次被查处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6.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未造成危害后果,两次及两次以上被查处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7.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十二)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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