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的裁量基(4)
时间:2019-06-19 11: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4.发生动物疫情,引起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造成畜牧业生产损失、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等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八)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
处罚依据:
1.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2.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下,未发生动物疫情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未发生动物疫情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发生动物疫情,未造成动物疫情传播、扩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发生动物疫情,引起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造成畜牧业生产损失、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等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九)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
处罚依据:
1.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2.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下,未发生动物疫情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未发生动物疫情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发生动物疫情,未造成动物疫情传播、扩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发生动物疫情,引起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造成畜牧业生产损失、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等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十)屠宰、经营、运输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
处罚依据:
1.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