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的裁量基(14)
时间:2019-06-19 11: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三十八)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未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
处罚依据:
1.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下列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人经教育能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能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的,不处以罚款。
2.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等危害后果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并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等危害后果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九)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后仍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处罚依据:
1.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代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下列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人经教育能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无害化处理的,不处以罚款。
2.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无害化处理,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等危害后果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无害化处理的,并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等危害后果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
处罚依据: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按下列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造成危害后果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6.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十一)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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