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农渔发〔2020〕27号)(9)
时间:2021-01-14 12:06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在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渔获物已经拍卖、变卖的,所得款项按本规范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已对渔获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放归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七十条 通过拍卖、变卖处置没收的涉案物品或者对渔获物进行先行处置的,所得款项扣除处置费用后上缴国库;政府预算已经安排处置专项经费的,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第七十一条 吊销证书证件的,由发证机关注销证书证件并予以公告。
决定处以暂扣证书证件处罚的,暂扣期限届满,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暂扣期间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视为无证生产,依法查处。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渔政执法机关可以自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当事人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催告亦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立即实施。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填写申请强制执行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报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七十三条 渔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渔政执法机关办案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七十四条 渔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限期治理渔业水域污染、限期清理在渔港水域内违法停泊或者无人管理的船舶等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依法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渔业水域污染物、清理在渔港水域内违法停泊或者无人管理的船舶,但当事人无法或者拒绝实施的,经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无需催告,立即实施代履行。
代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实施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渔政执法人员填写代履行审批表,报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渔政执法人员制作代履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三)代履行三日前,制作并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当事人在催告书载明的最后履行期限前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四)代履行时,渔政执法机关派渔政执法人员到场监督;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其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渔业组织、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见证。
代履行完毕后,渔政执法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共同在执行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五章 取证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六条 渔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使用符合规定的文书格式及音频、视频等记录取证过程。
第七十七条 取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证;
(二)违法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收集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
(四)将证据用于查办案件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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