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农渔发〔2020〕27号)(2)
时间:2021-01-14 12:06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十六条 渔政执法人员检查时应当携带执法记录仪、移动通讯设备、网目尺寸测量、采样以及具有拍照、录像、录音功能的设备。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渔政执法人员配备具有数据查询、身份识别功能的执法终端设备。
渔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穿戴救生衣、安全头盔、防滑鞋、防刺背心、防割手套等防护设备。
第十七条 实施巡查前,渔政执法机关应当确定带队负责人,明确巡查内容。
巡查应当建立日志,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并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检查生产经营场所、设施、物品,应当由渔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在检查记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按指纹确认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十九条 对涉嫌渔业违法行为,应当按程序调查处理。检查时发现的与涉嫌渔业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材料,应当按照取证规范予以收集和固定。
第二十条 渔政执法机关可以与公安、海警等部门建立协同执法机制,必要时开展联合检查。
渔政执法机关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当事人暴力抗法、逃逸、毁灭、隐匿证据的,可以通过部门间协作机制或者报警平台,联络公安机关、海警机构派员控制现场。
第二节 水上检查规范
第二十一条 渔政执法船(以下简称“执法船”)开航前应当符合适航条件,船体整洁,标志清晰。
第二十二条 使用执法船执行水上执法任务,应当经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因特殊原因,可以按规定借用、租用非执法船执行渔政执法任务。
第二十三条 开展水上巡查,渔政执法机关应当综合使用目视、雷达及其他手段对周围作业船舶进行全面观察。重点观察是否有下列情况:
(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
(二)在禁渔期、禁渔区、水生生物保护区内捕捞、转载渔获物;
(三)使用禁用的捕捞方式、方法;
(四)违反作业类型、方式、场所、时限等规定;
(五)船上人员临水作业未穿救生衣;
(六)外国船舶、外国人擅自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
(七)其他涉嫌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发现有前款所列情况,应当立即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登临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执行登临检查任务的渔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登临检查全过程应当通过文字或者影像进行记录。
第二十五条 渔政执法人员登临前应当通过无线电通讯设备、高音喇叭等呼叫目标船舶,指令其停船接受检查,特殊情况需要采取隐蔽方式登临的除外。
渔政执法人员登临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需要携带和使用执法设备、防护装备、执法文书。登临过程中,发生人员落水或者其他险情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必要时向水上搜救部门及附近其他船舶求援。
第二十六条 目标船舶拒不配合登临的,应当喊话告知抗拒执法的法律责任。目标船舶仍拒不配合的,可以强行登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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