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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农渔发〔2020〕27号)(11)

  第八十七条 视听资料包括执法记录仪、电子监控摄像设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手机及其他录音、录像设备记录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影像资料和录音资料。


  第八十八条 船位监控数据、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数据、船舶防碰撞系统数据等可以作为电子数据使用。


  第八十九条 照片、录像、录音和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资料和数据的原始载体,不得修饰、裁剪、拼接。


  收集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下列方法取证,并注明具体方法、取证时间、取证人、证明对象、原始载体存放地点等信息,由证据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始载体内容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一)使用磁盘、光盘等介质对原始资料、数据复制保存;


  (二)对船载设备显示的数据、信息进行拍照、录像、截图。


  录音资料应当附有文字说明。


  第九十条 渔政执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或者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应当附有方法、过程和结果说明,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节 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证人就案件事实所作陈述的完整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九十二条 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告知其如实回答询问的义务以及请求渔政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被询问人在二人以上的,应当个别询问。


  第九十三条 询问笔录应当完整填写,如实记录询问内容和回答内容。


  询问笔录结束处应当标注“以下空白”,由被询问人确认笔录内容与陈述一致。被询问人无阅读、书写能力的,渔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并在笔录中予以注明。询问笔录中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部分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


  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被询问人拒绝回答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按指纹的,由渔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并签名。


  第九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重大疫情等原因,不宜当面询问的,可以采用电话或者网络视频、音频通话等方式询问。电话或者网络视频、音频通话应当全程录像、录音。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渔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或者其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渔业组织、工作单位等进行协助,并记录在案。当事人、证人仍不接受询问的,不影响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节 认定(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意见、结论


  第九十六条 查办渔业非法捕捞案件,对涉案物品实行以认定为主,鉴定(检验、检测、评估)为辅的原则。


  对于涉案的非法捕捞工具、捕捞方法、渔获物品种以及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危害程度等问题,原则上由渔政执法机关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专家或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专家或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第九十七条 查办水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渔政执法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检测条件和能力、通过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政执法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单位承担检测任务。


  第九十八条 需要进行认定(鉴定、检验、检测、评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渔获物的种类、价值、保护级别;


  (二)捕捞工具、方法的类型及是否属于禁用的工具、方法;


  (三)渔业资源或者渔业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


  (四)养殖投入品的种类、性质;


  (五)养殖水产品中致病性微生物、渔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种类、含量。


  第九十九条 认定(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报告应当载明使用的标准、方法和结论意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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