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农渔发〔2020〕27号)(12)
时间:2021-01-14 12:06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认定(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报告应当由出具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专家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应当由专家本人签字。
第七节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第一百条 实施现场检查、勘验,除了应当遵守本规范总则中的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知当事人到场;
(二)根据需要绘制勘验图、拍照、录音、录像;
(三)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第一百零一条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者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避免使用分析、推断、猜测、评论或者模糊用语。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渔政执法人员应当逐页签名。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的,由渔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可以请见证人进行见证;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
第六章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
第一百零二条 渔政执法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查办案件过程中,渔政执法机关发现案情明显涉嫌犯罪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海警机构提前介入。
第一百零三条 渔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随案移交下列案件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涉案物品认定(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报告;
(五)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渔政执法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移送案件时应当同时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
渔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所移送案件材料的复制件存档备查,无法复制的,以拍照、录像等形式保存。
第一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决定立案的,渔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一百零五条 渔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渔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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