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农渔发〔2020〕27号)(3)
时间:2021-01-14 12:06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不具备强行登临条件的,应当向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可以将涉案船舶信息、特征通报辖区及周边渔政执法机关及其他水上执法机关,请求协查。
第二十七条 渔政执法人员登临当事船舶后,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向当事人或者受其委托的人员说明检查的内容和依据,要求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登临船舶后,渔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渔业船舶证书、捕捞工具、捕捞方法、渔获物及船上人员等情况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下列情况:
(一)无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等证书,或者未按规定安装电子身份标识;
(二)渔业船舶证书所载主机功率、作业类型、方式、场所、时限以及船载设备所示数据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伪造、变造、毁损、涂改、冒用或者借用船名牌等船舶标识(含电子身份标识);
(四)携带禁用的捕捞工具,或者捕捞工具的规格、数量、网目尺寸不符合规定;
(五)渔获物中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六)船舶作业类型、方式、场所与捕捞许可证不符;
(七)渔获物的品种、规格、重量与捕捞限额不匹配,或者幼鱼明显超过规定比例;
(八)海洋大中型渔船未按规定填写作业日志,或者日志所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九)未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等设施设备,或者运行情况不正常;
(十)职务船员未满足最低配员标准,或者船上人员未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十一)其他涉嫌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登临检查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活动的外国渔船,除按照本规范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检查以外,还应当检查是否有下列情况:
(一)未依法取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入渔许可;
(二)未按规定向指定监督机构报告船位、作业情况等,或者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其他涉嫌违反涉渔国际公约、双边渔业协定或者我国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第三十条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渔政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船舶上的相关人员前往执法船配合调查,调查取证在水上无法实现的,可以指令船舶停靠指定地点配合调查。
第三节 陆上检查规范
第三十一条 在渔业水域沿岸实施检查,渔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按职责对涉渔活动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下列情况:
(一)违法使用、制造、销售用于电鱼、毒鱼、炸鱼的工具或者其他禁用的捕捞工具;
(二)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违法销售、收购渔获物;
(三)违法销售、运输、购买、携带、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开展涉渔工程建设;
(五)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影响;
(六)建闸、筑坝未按规定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七)其他涉嫌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当事人携带电鱼、毒鱼、炸鱼工具进入渔业水域,但现场未查获渔获物的,渔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案发现场周边视频监控、交易通联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结合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综合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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