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办法》
时间:2020-01-16 16:14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20-01-16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62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神木市、府谷县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行为,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办法》解读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40-84〔2019〕8号)
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监管水平,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的检验工作,以及对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不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加强检验管理,落实检验制度和规程,规范检验行为。
第二章 检验室设置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设置检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设施设备和人员,制定检验管理制度,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检验活动。
第五条检验室应当远离生活区、锅炉房及交通要道,与生产区域分隔,布局合理,满足检验项目所需的面积;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水、电供应充足,畅通;排污设施与安全措施齐备。
检验室应当合理划分出相对独立的区域,以便于实现总体功能,宜采用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单元可设计成室或区。在同一室设分区时应当对相互影响的相邻区域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实验交叉污染以及分析仪器之间、人员之间相互干扰。如:检验室内精密仪器(如光度计、天平、比色计、酸度计、色谱仪等)应当与振动仪器(振荡器、验粉筛、离心机、搅拌器等)分开,化学分析仪器应当与热源设备分开。超净工作台应当设置在独立的空间,天平在独立区域。气瓶应当放置于气瓶柜中,气瓶柜宜采用钢制产品,配备报警器,并具备防爆功能。
第六条检验室应当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试剂耗材、标准样品等,检验设备的数量、性能、精度应当满足相应的检验需求。
第七条需要检定和校准的检验设备设施,企业应当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应当在有效期限内。
第八条检验室应当依据自检内容配备处理紧急事故的装置、器材和物品,如灭火器材、防护用具、意外伤害所需药品等。
第三章 检验室管理
第九条检验室应当建立日常管理、检验室管理、安全防护管理、药品试剂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文件记录管理和留样制度等管理制度。
检验室应当收集与企业产品检验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并建立台帐。
第十条检验原始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检验日期、检验方法、检验结果。
检验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者等效标识,确保检验记录信息完整,可追溯、复现检验过程。
第十一条企业出厂检验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签名,记录内容完整。如有委托检验,应当留存委托检验报告。出厂检验记录和委托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药品试剂应当按照产品标签及实验要求进行存放和使用;对易制毒或危险化学品需有备案制度,专人负责管理,专门区域存放,其使用应分别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产品的留样管理,设立留样室(柜),按批次留存样品,并做好留样记录。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留样储存条件应当与产品标签标示的储存条件一致。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超过保存期限的样品无害化处置程序并保存相关审批、处置记录。
第十五条鼓励同一类别食品生产企业,在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组织下,开展企业检验室间比对试验或能力验证,不断提升检验能力。
第四章 人员管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