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公布 6月1日起施行(6)
时间:2019-05-05 09:24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三十八条 设有食堂的机关、建筑工地以及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承担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学校、托幼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托幼机构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教育等有关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登记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登记证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并由中小学校及时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鼓励其在集体聚餐举办前,将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信息向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报告,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应当及时向乡镇或者街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鼓励农村集体聚餐在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举办。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为农村集体聚餐提供有偿服务的承办者,应当向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博览会、美食节、食品展销会等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并如实记录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经营品种等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并于举办七日前向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博览会、美食节、食品展销会等活动的举办者发现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节 网络食品经营
第四十二条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登记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取得自治区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向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用户提供网络食品交易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实际运营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自建网站首页、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主页面醒目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等信息,或者属于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情形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四十五条 自建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二)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
(三)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贮存和运输管理制度;
(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第四十六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平台准入条件和食品安全责任;
(二)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信息的公示、更新提供技术支持和便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