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公布 6月1日起施行(11)
时间:2019-05-05 09:24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产超过六个月,复产前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特殊食品销售者未在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设置提示牌,或者未按照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特殊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登记证:
(一)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送餐活动的;
(二)未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配送食品并保持容器清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并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包装的;
(四)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
(五)提供集中用餐配送服务时,未在食品容器或者包装显著位置标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用方法,或者未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样品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为农村集体聚餐提供有偿服务的承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博览会、美食节、食品展销会等活动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和信息进行检查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自建网站首页、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主页面醒目位置持续公示相关信息,或者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建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不符合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平台准入条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公示、更新相关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和便利的。
仅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信息进行检查并及时删除、屏蔽违法信息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