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公布 6月1日起施行(5)
时间:2019-05-05 09:24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二)盛装容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粘贴标识,标识内容包括酒类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酒精度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三条 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并核对所经营特殊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证明文件载明的内容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一致性,不一致的不得销售;
(二)不得销售依法应当注册而未注册的特殊食品,不得销售套用、冒用批准文号或者备案号的特殊食品;
(三)在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设置提示牌,并按照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
(四)以会议或者讲座等任何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五)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现场销售保健食品。
第三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进口食品,应当查验进口商提供的海关出具的合格证明文件;从其他供货者采购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海关出具的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售出之日后二年。
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口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进口)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进口商或者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营业时段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二)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使用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餐具、饮具的,应当查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产品消毒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其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合同期满后三个月。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电子显示屏、透明玻璃墙等方式,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过程,公开食品原料、配方及其来源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现场检查,对集中消毒餐具、饮具进行定期抽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置的监督管理,推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第三十六条 提供餐饮配送服务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送餐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送餐活动;
(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配送食品,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三)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并对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四)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五)为集中用餐提供配送服务的,在食品容器或者包装显著位置标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并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样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资金资助、信贷支持、奖励等措施,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生产经营。
地方特色食品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