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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广东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0〕397号)(9)

  根据现行有效的部令公告、法律规章或相关标准判定。所检样品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或以上)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五)检测结果的确认和报送

 

  1.抽样单位在任务下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工作并将样品送达检测机构,于送样后三日内将样品信息报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检测机构在收到样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并确认检测结果。

 

  2.检测结果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各相关承检机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给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当地市农业农村局。当地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结果通知书》和检测报告送达被抽查人。要注意留存被抽查人接收证据,留存签字书证。

 

  3.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当地市农业农村局提交《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申请书》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复检的,视为放弃申请复检的权利。

 

  4.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受理复检通知书》,并向具备相应资质的复检机构下达《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通知书》,同时应当自决定受理复检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复检样品交接工作。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具体操作严格按照《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工作规程》执行。

 

  5.各市级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监督抽查认定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6.各相关承检机构每次必须提供至少一个样品的全部检测参数的原始记录和图谱等相关资料报牵头汇总单位。

 

  7.检测机构将检测结果和总结分析报告等报牵头汇总单位,并及时录入“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牵头汇总单位自收到检测结果和分析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8.未经我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检测结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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