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广东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0〕397号)(6)
时间:2020-05-25 11:09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为保证各项监测工作质量,根据需要省农业农村厅将指定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负责对种植业产品例行监测、蔬菜高风险农药残留风险评估监测和各专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监测结果的复检工作,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畜禽产品例行监测、高风险兽药残留风险评估监测和专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监测结果的复检工作。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负责水产品例行监测、风险和专项监测任务兽药残留承担单位监测结果的复检工作。
(十)总结分析报告
1.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城市、监测环节、监测项目、抽样数量、监测种类等。
3.当地监测产品的生产、调入、销售、用药调查和质量总体情况,要突出各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主要措施和特点。
4.监测结果分析。各监测环节结果比较,各监测点间结果比较,不同有害物质(农兽药等)残留检出率(超标率)结果比较。监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不合格样品的溯源,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对策、措施和建议。
(十一)结果报送和会商
各承检机构在确认不合格样品后,应及时将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和图谱报送牵头汇总单位,并将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反馈到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同时,将生产环节和屠宰场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反馈给当地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处)。
各承担检测任务的机构请于2020年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将各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录入“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网址::8042),并将例行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等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牵头汇总单位和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稻谷专项监测、种植业/畜禽产品高通量风险排查和预警项目监测结果的纸质材料直接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例行监测抽样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监测结果报送前30天。各牵头汇总单位对各阶段监测结果进行分析汇总,于2020年7月20日和12月20前分别将汇总结果以风险评估分析报告的形式报送总牵头汇总单位,并通过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以xls、xlsx或csv格式文件上报监测结果。总牵头汇总单位于2020年7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分别将总的汇总结果报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我厅将在各牵头汇总单位初步汇总的基础上,邀请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和部分市(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科(处)和检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结果进行综合汇总、对比分析和会商,起草总体分析报告等材料。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通过会商进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同时,将监测结果和相关情况分析向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充分发挥监测结果的作用。
(十二)注意事项
1.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2.各相关承检机构每次报送监测结果时必须提供至少一个样品的全套资料。其中包括全部检测参数的原始记录和图谱等相关资料,报农业农村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或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3.各承检机构要严格遵守本方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统一判定原则,检测过程要做试剂空白和加标回收率。检测时将同类样品分成一组,用该类样品空白配置标准溶液。每一类样品组做一个基质加标回收,添加浓度为测定组分定量限的2倍。每一类样品组样品个数不超过24个。对农药残留不合格样品用质谱法进行确认。报送结果时,阳性样品须同时提供原始记录和确证谱图,以及溯源情况等信息(畜禽产品还应包括样品产地和检疫证号等信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