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广东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0〕397号)(5)
时间:2020-05-25 11:09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种植业产品例行监测、蔬菜高风险农药残留风险评估监测和各专项监测根据国家标准按GB 2763—2019和现行有效的部令公告、法律规章或相关标准进行判定。上市样品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或以上)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未上市样品所检测项目中仅对禁限用农药进行判定。
2.畜禽产品
畜禽产品根据现行有效的部令公告、法律规章或相关标准判定。按照检测数据的统一判定原则,部分检测项目判定方式规定如下:
(1)禁用药物 瘦肉精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猪肉、猪肝、牛肉和羊肉中的判定限为0.5μg/kg。动物尿液中监测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残留,判定限为0.5μg/L。
(2)禁用药物 氯霉素、金刚烷胺在禽肉和禽蛋中不得检出,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3)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物 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在禽肉和禽蛋中残留, 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4)产蛋期禁用药物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和甲砜霉素在禽蛋中残留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5)常规药物 磺胺类和四环素类在猪肉、猪肝、牛肉、羊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6)常规药物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在禽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或以上)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3.水产品
水产品根据现行有效的部令公告、法律规章或相关标准判定。按照检测数据的统一判定原则,部分检测项目判定方式规定如下:
(1)禁用药物 氯霉素不得检出,判定值≤0.3 μg/kg。
(2)禁用药物 孔雀石绿不得检出,判定为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 μg/kg。
(3)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类代谢物不得检出,判定值AOZ、SEM、AMOZ和AHD各为≤1.0 μg/kg。
(4)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 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和洛美沙星不得检出(≤2.0 μg/kg)。
(5)常规药物酰氨醇类药物的判定以甲砜霉素≤50 μg/kg,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的总量≤1000 μg/kg。
(6)常规药物 氟喹诺酮类的判定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的总量≤100 μg/kg。
(7)常规药物 磺胺类的判定以磺胺嘧啶等12种的总量≤100 μg/kg。
(七)承担单位和牵头汇总单位
1.承担单位
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承担单位名单见附件4、5、6。
省级风险监测抽样工作,在受检地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下,由市农业质检机构及相关部门配合承检机构进行抽样和样品制备,省农业农村厅指定的承检机构负责样品检测。
2.牵头汇总单位
总牵头汇总单位为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种植业产品例行监测、蔬菜高风险农药残留风险评估监测和各专项监测牵头汇总单位为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畜禽产品例行监测、高风险兽药残留风险评估监测和各专项监测牵头汇总单位为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水产品例行监测、风险预警和评估、专项监测牵头汇总单位为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八)能力验证
省农业农村厅指定农业农村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负责组织对相关质检机构进行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负责组织对相关质检机构进行重金属检测能力验证,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负责组织对相关质检机构进行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负责组织对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水产品中监测指标检测能力验证。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质检机构可承担下一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九)复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