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API接口通信错误,查看德得广告获取帮助

中国食品商务网移动版

主页 > 行业 >

海南省司法厅关于《海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公开征(7)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运输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从事畜禽贩运的经纪人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畜禽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畜禽屠宰管理活动。

 

  第五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理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广告位API接口通信错误,查看德得广告获取帮助